湖北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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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鄂教师[2009]11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参保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满15年,其养老金从缴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
但我们接到的文件是由湖北省养老保险局下的发的鄂养保函[2009]44号文件中第二条第(四)项:补缴金额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一次性补交到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请问,这两份文件在这一规定上是否有冲突,因经济困难,一次性无法交清,是否可按照[2009]11号文件实行参保?

tony 4936 (襄樊) 在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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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习武 襄阳 平安人寿

tony 4936您好:

     我在今年好像是4月份在襄樊晚报上看到答记者问的一篇文章,上面解释社保养老问题,也是讲到参保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满15年,其养老金从缴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如果延交5年还不足15的就不给办了。没讲到你说的第二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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