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鄂教师[2009]11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参保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满15年,其养老金从缴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
但我们接到的文件是由湖北省养老保险局下的发的鄂养保函[2009]44号文件中第二条第(四)项:补缴金额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一次性补交到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请问,这两份文件在这一规定上是否有冲突,因经济困难,一次性无法交清,是否可按照[2009]11号文件实行参保?
但我们接到的文件是由湖北省养老保险局下的发的鄂养保函[2009]44号文件中第二条第(四)项:补缴金额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一次性补交到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请问,这两份文件在这一规定上是否有冲突,因经济困难,一次性无法交清,是否可按照[2009]11号文件实行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