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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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份指导意见体现出三大特点。
第一,新农保试点从农村实际出发。根据这份指导意见,新农保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二,多方力量保障新农保基金。意见指出,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第三,养老金领取体现长缴多得。意见指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这份指导意见同时明确,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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