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公司有资料证明客户的类风湿是投保后半年以前就有,确实是拒赔。所以证明材料很关键。在投保时,就有如实告知的的条款,以便于保险公司核保时,可否承保或加费的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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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阅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
碰到这样的事情,是够郁闷的,特别是在购买重疾险,1、一定要如实告之,2、有事及时与代理人联系,3、生病就诊时,医生问诊,千万不要随便应答,一句随意或大概的数字,也许让你理赔路漫漫。
哦 那次住院的病历上的所有检查都是健康的,验血什么的都有,很详细。包括病史什么都是健康 的。那这个证据我要交给谁呢?不会是真的只有一个方法就是去法院吧?
您好:
是这样的,您先打95519咨询一下客服。如果您岳母是在购买保险之前类风湿发作,那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但是,想您说的一拖再拖这样的情况您可以去投诉。因为不管是理赔还是拒赔都要在投保人报案后很快给予答复。
在这里提醒您一下,购买重大疾病这类的保险,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免得风险发生时就出现这样的很麻烦的情况。
如有什么需要咨询的,请联系我。
你好:你妈妈05年投保,06年7月出车祸。因车祸住院,在治疗期间上面写着风湿3年,那就是说你妈妈在投保前就有风湿,就是带病投保,所以拒赔。
再说瘫痪保险合同上写的很清楚,是有180天的等待期,180天以后医生证明确实瘫痪,才能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