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身患肺癌遭保险公司拒赔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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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患肺癌遭保险公司拒赔

  被保险人王先生因被查处肺癌,申请9万元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却认为,王先生在投保时没有讲明十年前和三十年前所患过的病症,拒绝给付保险金。昨日记者获悉,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王先生“重大疾病保险金”9万元。

  投保9万重大疾病保险

  2002年7月16日,李女士与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丈夫王先生。生存受益人为李女士本人,身故受益人为女儿。保单从2002年7月18日开始生效,投保主险和投保附加重疾险,保险期限是终身。主险保险金额3万元,附加寿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

  合同中还注明,主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全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按全额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身患肺癌却遭到拒赔

  2006年3月末,王先生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确诊患有肺癌,并在同月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但是该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1991年王先生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还有住院病治记载王先生23岁时患过大叶性肺炎,治疗效果良好。在投保时,投保人并没有履行前期患病的告知义务。

  为此,王先生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按9万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判决:

  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中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人寿保险合同》有效,既然合同也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被告就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免责的答辩,根据我国保险法律规定,只有当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且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通过解除合同进而获得免责并不退还保费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故意隐瞒的事实;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事实也不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或提高费率,因为保险公司证明的两项隐瞒事实中,十年前和近三十年前得病史显然不应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报或提高费率,且原告王先生的保险事故于这些病症没有直接关联;而且保险公司在得知病情时也没有行使解除权。

  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王先生保险金9万元。

老鼠仔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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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8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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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健 广州 友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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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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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永珍 广州 平安人寿

如果当时经纪人给一些指引也许就省了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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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轩 广州 恒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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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刚

代理人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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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胜

选择代理人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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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飞

不是故意隐瞒当然要赔。应该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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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祥

法院一定会极力维护客户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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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浩

新保险法出台后,这种纠纷已经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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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

出现纠纷时,法院会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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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义林

选择保险代理人比选择保险公司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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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_qq

李振林 北京 太平人寿

新的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如果不如实告知,2年内出现合同约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但过了2年,保险公司就要履行赔偿的义务。

涂雪琼 绵阳 泰源保险代理 O_qq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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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飞

结果是客户想要的,是保险公司不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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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力纲

原来保险公司的宽进严出不知道害了多少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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