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安鑫盛终身寿险的若干问题,有劳大家给予详尽解答
一:1:鑫盛重疾中的一条款:90日等待期后,确诊发生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止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时,主险合同终止。我是不是可能理解为:比如我的主险基本保险金为十五万元,重疾提前给付为十四万元,若在90日后确诊发生重疾,那保险公司给我支付十四万元后,我的主险基本保险金额只剩一万?而我在两年后病故,在没有分红增值的情况下,我只能领到一万元的保险金而不是十五万吗?
2:如果我的主险基本保险金与重疾提前给付金额一样,那当给付重疾后,合同也就终止了,不另外给付主险基本保险金?
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A: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金额为一万,按它条约里所述的,意外伤害后,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赔付保险金额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只有一万。我是否能理解为:。比如某天让车撞给了,抢救费和治疗费共花了六万,保险公司只赔一万。当理赔后,又不幸出险,这次就不会赔了吗?
2:能在下一年度提高意外医疗保险金吗?有限制和赔比率是多少?一百元赔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