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人员本月起可补缴养老保险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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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人员本月起可补缴养老保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成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但一些企业用工不规范,特别是部分企业本应为全员职工参保缴费,但未全员参保缴费,一些临时性用工养老保险权益也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较多。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并从本月起开始执行。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按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通过自查,可以申请为参保职工补缴历年少报、漏报的养老保险费。

  【解析】不少用人单位为压缩成本,想方设法逃避为职工购买保险的义务,其中几种花招最为常见,如利用职工误解恶意拒绝参保,或是企业参保基数就低不就高,不管效益如何,全部按最低缴费基数——当年公布的南京市社平工资的60%缴费。据统计,以最低缴费基数(去年7月1日从941元调整到1189元)金额申报的就占到总参保人数的1/3。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一律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已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缴费中断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两年内(含两年,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计算)的养老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相应年份上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

  【解析】由于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以前都是单位一手操办,下岗失业或辞职自主创业后,多数职工想不到找回自己的社保关系继续参保。据悉,目前,因各种原因中断养老保险的人员已达到17万人。

  而一旦中断缴费,职工的社保账户就会被封存起来,将来退休后相关待遇会受影响。以养老保险为例,职工到退休年龄后,要想按月领取养老金,其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的需满10年以上)。“断保”职工即使在原单位已有多年缴费记录,但如果退休时没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就不能按月领养老金。而且今年5月份新出台的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明确,养老金水平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挂钩,如不接续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短、个人账户积累少,将来领到的养老金会明显比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少。

  今后,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想补缴养老保险费,只能补缴近两年的。假设一名职工从单位辞职后当了一名小老板,今年6月份他想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那么他只能补缴2006年6月-2008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关于临时工补缴

  《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性用工人员,根据《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宁劳社[2001]4号),最早可从2001年4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此外,跨统筹区转入南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能补缴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市之后的养老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已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再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由于漏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引起退休人员退休费减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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