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是农业发展的保障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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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农业发展的保障

在耕地、气候和农民素质设定为既定条件下,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其中,我国的农业科技从引进、研发、推广应用到人才、投入等,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但是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至今仍是一片“萧条”的景象。

  农业保险,既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连续四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俊臣认为,落实中央的这一决策,尚有较长的路要走。

  我国农业保险的“萧条”景象

  记者:长期以来,人们谈到我国农业保险的问题,就会归结为农民缺乏经济实力,买不起;农民缺乏保险意识,不愿买;农民缺乏信用,常骗保。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

  赵俊臣:这些判断是错误的,并不符合实际。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受灾面积广,成灾比例高。近几年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美元,占世界平均每年损失(500亿美元左右)的1/4左右。从国内来看,我国每年约有0.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4,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频繁而巨大的自然灾害不仅造成农产品供给的减少,而且造成了农业生产的物质条件的破坏。2004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面积11590万亩,成灾面积6280万亩,受灾人口1.17亿人,直接经济损失600多亿元。2008年初的雪灾,导致电力瘫痪、高速公路和铁路中断,引起世人震惊,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的损失至今尚未统计公布,但是肯定不会小。广大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脆弱,急需提供风险保障。

  记者:那么我国农业保险业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赵俊臣:一是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太小。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十分狭窄。有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0.02%,大牲畜1.1%,奶牛3.6%,生猪0.8%,家禽1.3%,水产养殖2.5%。另据测算,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而且,即使这么低的保险,基本上全是农业龙头企业投保并受益,广大农民几乎没有参与,无法通过农业保险得到任何补偿,影响了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

  我国农业风险的保障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十分落后。加拿大农作物投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左右;日本的农作物投保率高达90%;美国2000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2亿英亩,占可保面积的76%。

  二是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太单一。2003年以前,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中业务量最大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200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也仅占公司保费总收入的0.6%。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安信、安华、阳光、安盟等几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在等地开展了一系列农业保险的试点。纵观这些农业保险,普遍存在两大困惑:一是经营机制不活,业务拓展不顺;二是受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的困扰,骗保现象时有发生,农险业务经营困难重重,进而限制了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险业务的开展。由于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缺位,现有的业务仅仅是零星的,当然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三是商业保险业务萎缩得太快。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原因是:第一,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第二,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保费收入来看,1982年我国开始办理农业保险业务,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加到8.17亿元,达到历史最高。随后农险业务迅速减少。1993年为5.61亿元,2000年为5.2亿元,2002年为3.41亿元,2003年为2.36亿元,2004年为3.77亿元。其中,2004年农业保险费收入同比减少0.83亿元,下降幅度达到18.04%,农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按全国2.3亿户农户计算,户均保费不足2元。再从保险的险种数目来看,也由农业保险开展较快时期的60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

  四是农业保险法规建设滞后。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很强。而我国于1995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不适用于农业保险;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只是“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没有新的条文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在国外,农业保险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强制保险。美国虽对农业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但美国的《农业保险修正案》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户得不到政府的其他福利计划,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强制保险。相比之下,我国农业保险的正规制约仍是一片空白,这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

  五是政府行为缺位。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六是现有试验收效较小。为了改变农业保险落后的局面,近年来我国逐步组建了一些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试点工作。2004年,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安信、安华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3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省(自治区),依靠地方政府支持开展了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发了多种农业保险品种。然而,以上措施收效并不明显。2006年,尽管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8.5亿元,较2005年增长16.2%,但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仅为0.15%,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贡献仍然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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