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理解提前给付是没有错。
但是提前给付的保险责任是重大疾病发生才会提前给付,不是所有病都可以提前给付的。
孙燕玲 郑州 平安人寿
提前给付就是患规定大病的范围内的其中一种大病,只要有大医院医师开的诊断证明,保险公司就把重疾的保额给付给客户,以解燃眉之急,但重疾是有等待期的,等待期以前如患重疾,保险公司不赔,等待期之后患的就赔,我解释的你理解吗?希望你有问题我乐意回答。
看条款上说,比如器管移植,必须是做移植后才给赔,这叫提前给付吗?
这个不叫提前给付,这正常应该叫补偿给付,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住院医疗里面的
还有,有许多的条款写着得多少天以后才行,这叫提前给付吗?
你说的这叫等待期,它是提前给付的前提,就是从保单签署生效日起的多少天内发生的重大疾病给予赔付,而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今天签了保单,3-5天后我要是查出身体有异常了就要赔付,它是重大疾病赔付 的前提,就是有一定的等待期,所以说做保险有时候我们不能等,就是这样的考虑,我就遇到一个客户很不幸,就在等待期的70多天查出患了重大疾病
并不像代理人说的,已经确珍就给付啊?
代理人说的基本上没什么错,重大疾病的赔付现在各公司采用的都是凭确诊书提前给付 的,区别只是他可能没告诉你等待期的问题
正确的应该是: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医院确诊的疾病诊断说明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不知这样解释,你是否清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您好
看样子您是把住院医疗和重大疾病的具体概念混淆了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指的是确诊重疾后提前给付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而设置的重大疾病前提
建议您找当地代理人把合同条款给您讲一遍,有不清楚的地方及时沟通
很多人买了保险不清楚保险责任和条款,出险理赔时就会有很多纠纷
吴文兵 深圳 中国人寿
提前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保险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者,可向保险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申请金额以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保险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您的理解提前给付是没有错。
但是提前给付的保险责任是重大疾病发生才会提前给付,不是所有病都可以提前给付的。保险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谭小宁 南京 平安人寿
您好:
提前给付是这样理解的。保险组合第一项必须是主险也就是寿险是以生命为标的,保险金额就是身故赔偿金额(包含疾病身故和意外身故)
附加重疾提前给付就是本来身故赔的保险金,提前支取看病了。这只要医生的诊断书确定是保险赔付范围,立刻赔付。例如:主险保额是12万,附加重疾提前给付10万。如果发生重疾先赔付10万。寿险保额就剩下2万。
王金华 青岛 平安人寿
呵呵,很多同仁都回答问题了。是这样子的,您所说的提前给付是指平安的险种组合吧,主险加上重疾提前给付。
举个例子:鑫盛十万+鑫盛重疾提前给付十万
这个组合的保障就是十万,本来这十万是要在被保人身故后才会给付的,但当被保人发生重疾时,公司出于人性化的考虑,会把本来身故才可以拿的十万提前给到被保人,用于治疗重大疾病。
不知道我解释的您是否理解,这个提前给付和重大疾病的赔付是两回事。
提前给付是针对重疾方面的,重疾条款是经过保监会审核通过的,上边的朋友解答的都比较好了,这里就不做过多的赘述了。只是说一下保险的这些方面的一些条款规定都是保监会来审核的,作为代理人也没有办法做改变,保险是一个卖方市场,都是条款规定好了,客户来做一个选择就可以了,没有办法修改,这是一个卖方市场的弊端。也希望以后保险会更加合理化。
提前给付,你可以看一下合同条款,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只有在客户不幸发生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时,才能给付。并且各公司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按保额给付,保多少给多少,有的50%给付。并不是所有的疾病都可提前给付。
再说等待期。保险公司规定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有人已经确诊为重大疾病再去投保,去骗取大家的钱。其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公司规定为一年,有的6个月,有的3个月。
我想,你也不希望有人去骗取我们大家的钱吧,那对每一个保护都是不公平的。你说呢?
提前给付指如果不幸患上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未知重大疾病,且医院确诊在世期不超过6个月,保险公司会提前给付该合同的保障金额,用于客户进行更好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