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您好:
寿险我对您的朋友遭遇的情况表示很遗憾,也很同情。但是在法律面前,人情是很脆弱的。我按照我对保险法的理解给您一个客观的答复。
关于司法解释这类法律专业的问题,只能咨询律师才能得到最权威的答复了。
但是根据我从媒体上面的了解,您的朋友发生的情况是不适用于新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对于2009年10月1日前投保并承保的旧保单,不可抗辩条款生效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日。
按照目前的情况,打官司正常来说应该会出现下面的结果:
1、假如医学上面可以证明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的疾病跟后来发生的白血病没有直接关系,有可能可以得到理赔,但是投保人也应该为投保时没有进行如实告知承担责任,可能要补交一定的保费,或者在合同约定的理赔金额上面扣除一定的比例等等。这只能说是考虑人情的结果。
2、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杨先生您的朋友的行为无疑是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的范围了,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处理,最终的结果就是拒赔,除非能够证明没有不如实告知,但这个基本是不可能的。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三思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