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保单是否适用新法规?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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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保单是否适用新法规?

“不可抗辩”条款: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条款: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现在我碰到好头疼的事 我同事2005年在平安买的人寿保险 2009年患白血病后一个月又因脑疝死忙 保险公司查到在买保险前一年住过四天院(当时是方便检查身体 不想跑来跑去而住院的 得出是乙肝带菌 肝功能正常 和料道宗合证的结果)现以被保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 而在投保书时没告知 为理由作出解约拒赔
这种情况是否就没得赔了 几年的保险也白交了 如果旧的保险不适用于新法那对那些旧客户就等于得不到公平对待了 有失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杨生 (广州) 在 提问

相关问答
共1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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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岸辉

您好杨生,您这种情况可根据您同事当年所患的那种疾病跟2009年患的白血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律师.看是否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有需要,我可以介绍律师给您认识,我曾在律师事务所做过两年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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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筱玲

新旧保险法都要求客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查到的客户曾经是乙肝带菌和有料道宗合证跟他白血病和脑疝死亡不知有没有直接的联系,如没有可以试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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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立斌 广州 友邦保险

杨生 您好:

    您现在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

    其实在保险面前,不管是新法还是旧法都是人人平等的,保险公司和客户其实是双赢的,因为保险公司的每一分钱都是来自于客户的,如果有些人隐瞒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而获赔,哪对于其它正常的客户又是否是有失公平呢?保险公司不合理经营每一分钱,客户每份合同几十年的保障利益如何最终得到兑现?

    虽然说新法有这方面的利好给予客户,但我们也一定不能随便去钻空子,偷机取巧,这些风险比不投保的风险还大,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是客户投保保险应当履行的义务,做为客户的您也希望能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去思考一下,谢谢!

保险人用户 O_qq

你好 你这样说一点也不对 你不要忘记你也是一位消费者
保险公司可不是一家慈善机构哦 一样是要赢利为主 不然那些高层那么高的工资 如实告知本来就是一个陷阱 干嘛不让买保险的人去你们指定的医疗机构做一切底的检查再确定承保吗?这样才公平啊 难到好象政府官员要自报资产才可以当官升职说的一句话 对不起 还不是跟国际接轨的时候 这不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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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燕萍

杨生你好,

关于你朋友这个情况有几点要了解:

1、死因报告,是否有医学报告证明四年前所检查的病,是引发白血病后一个月又因脑疝死亡的主要原因。

2、他所参加的保险合同责任除外条款(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上述病因是否包括在内。

如上述2点如没有发生,你朋友家人可以通过法律提出诉讼。

 

请各位参保人注意保险公司(责任除外条款),信诚是业内最少责任除外条款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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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老大 广州 中意人寿

你好!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关于老客户的不可抗辩条款问题。如果是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购买保险的客户,也可从10月1号开始,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时间是从2009年10月1号开始重新计算的,之前的时间不算)。

保险人用户 O_qq

你好! 你说的对我朋友是坏消息 因为我朋友八月已出事了 已在九月被告知拒赔 要从2009 10 1 算起的话 就等于不可抗辩条款 不适用了 要通过打官司了 不过我朋友连打官司的钱都没 不知怎样算好

徐承平 O_qq

您好!请问你是在哪里看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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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斌

杨生,您好!

由于你身边人曾因事故而被保险公司拒赔,你的忧虑我可理解。

虽新法大多数条文偏向客户但新法的中不事抗争条文并不适用于旧保单,对于你的同事在投保前曾有未如实告之,但如能证实身故原因与未如实告之事项无关连的话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作出申诉!祝愿你同事的亲属能作出有效证明并申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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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明 南京 中信保诚

杨生,您好!

  给您提供两个信息:一是目前新的保险法可以有2年的回溯期,也就是至2007年10月1日后生效的保单,可以按新保险规定执行.二是象你朋友这样的情况,尽快还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我相信通过双方各自的证据,最后客户还是能够有个满意的答复的.

保险人用户 O_qq

你好 司法是这样说明的吗?2007年买的可以按新保险执行 没这个理由吧 那对2007年前的客户也不公平啊 为什么越早买的就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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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春 杭州 太平洋人寿

杨生:您好!

     象你朋友这样的情况,不需争论新旧保险法的条款,您只要关注两点:一是您朋友的死因是否与四年前没如实告知的病因有直接的关系;二是您朋友所签定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条款),是不是包括四年前没有如实告知的病因在内。如果两点都不是,您朋友的家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理赔上一般也会从两个方面去考虑:一是保险法,二是人情。象您朋友这种情况就算是在保险法上不能理赔,出于人情也应该有适当的补偿!希望您的朋友通过法律诉讼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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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延新 太原 中国人寿

“不可抗辩”条款: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您好!每个法律在实施时都有时效,新保险法在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新法有规定投保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赔,但他得时效是在10月1日后,您的此案是在这个时间之前发生也已明了结案,应该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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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锋

杨生你好:

 首先我对保险公司没有做出赔付,说声对不起.(不管是怎么样,总之感觉没赔付就是感觉不好)

 然后回复你的问题:第一新保险法经过学习后,我们知道现在新的保险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买了保险超过两年,只要在这两年里保险公司查不到你的过往记录,那么以后出现任何风险就由保险公司负责.所以更好的保障了你们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第二;你朋友的事情我也深表同情,毕竟人已出问题了,需要很多的钱来维持生活开支..你们只能通过法律维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你朋友又拿不出钱来,不过你放心如果你朋友想:帮助的话可以:找下我.我同学是当律师的,我可以叫他帮助你们的....

  最后:祝你国庆节快乐啊...

保险人用户

林生你好 在此先代我朋友谢过 我朋友走了只剩下一个年近六十的母亲 和失业中的哥和妹 如过律师费不知大概多少?可以的话我先帮出了先 但这场官司有几层把握赢都不知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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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景威

杨生

    您好,对您朋友的事我深感同情,对您,您还真的是一位不可多得的好朋友,您的朋友不在了,您还这么的为您的朋友,难得,我相信,您朋友泉下有知也会非常的感激您的!

    在这,我发表一点个人的意见。

    我是广药毕业的,医药方面的也略懂一点,据我所知,白血病的成因很复杂,很多。但貌似没怎么听过 乙肝带菌者,但肝功能正常,患尿道综合症的会引起白血病。也或许是一些并发症也未必,这个不得而知,医学上的东西很复杂,不懂。具体的成因是啥未必有人能说清。

    04年在医院的身体检查报告结果是否就是导致您的同事在09年患白血病后一个月又因脑疝死亡的直接诶原因?   这个我相信医院能给您一个明确的答复吧?

    中国大陆不像香港,能请到免费的律师,内地的律师费还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且说实话的,您一个小人物,怎么跟一个大公司打官司? 一个官司拖个一年半载,最终受累的还是自己。

     找律师是肯定要找的,通过法律途径去申诉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但在此我建议您可以多走一条路线,通过传媒大众这条途径,毕竟,传媒的力量还是很大的,而且传媒找专业的律师,专业的保险人还是比您自己去找容易多吧?

  

保险人用户

现说来说去分明就是保险公司在耍赖皮 找传媒我也不知怎样找啊 你有提议吗?谢谢你的关心!

郭景威

呵呵。。。你在广州的话或者可以去尝试下稳 今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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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

先生

您好!

关于您朋友的情况,白血病与之前住院的病因无直接的因果联系;可以找律师帮助理赔。

新保险法出的“不可抗辩”条款;法律是要应该明确之前购买保险是否同样具有效率。

 

 

保险人用户

我问过好多人都说可以索赔 但要通过打官司就要慢慢长路了还要花一笔钱啊 也不知胜诉有多少? 也不知到新法适不适用这种情况 不知司法明确了没有 我个人认为是要适用的不能在新旧之间在时间上有个区分来对待 因为合同是长期的终身的 分开来对待是对以前那些消费者不公平的对待 体现不了保险业 以人为本 的服务宗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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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用户

有谁知到新法这种情况可以直接索赔吗?那里可以看到新法的最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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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南

杨先生您好:

    寿险我对您的朋友遭遇的情况表示很遗憾,也很同情。但是在法律面前,人情是很脆弱的。我按照我对保险法的理解给您一个客观的答复。

    关于司法解释这类法律专业的问题,只能咨询律师才能得到最权威的答复了。

    但是根据我从媒体上面的了解,您的朋友发生的情况是不适用于新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对于2009年10月1日前投保并承保的旧保单,不可抗辩条款生效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日。

    按照目前的情况,打官司正常来说应该会出现下面的结果:

1、假如医学上面可以证明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的疾病跟后来发生的白血病没有直接关系,有可能可以得到理赔,但是投保人也应该为投保时没有进行如实告知承担责任,可能要补交一定的保费,或者在合同约定的理赔金额上面扣除一定的比例等等。这只能说是考虑人情的结果。

2、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杨先生您的朋友的行为无疑是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的范围了,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处理,最终的结果就是拒赔,除非能够证明没有不如实告知,但这个基本是不可能的。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三思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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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用户

请各位专业人士指点下啦 可不可以清楚点?

西安 平安人寿
发布时间:2009-10-11 21:12  

   你好,我来举个案例吧,

   刘某,2003年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病退手续。2005年,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展业,刘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5万元。起保日期为2005年5月14日,刘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刘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08年,刘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刘某买保险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这显然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保险公司表示,刘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投保已经超过两年,但不能予以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解析:近年来,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不可。有的保险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制止。这样一来,如果不出险,就坐收保险费;如果出险,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种事情多了,很多人得出保险公司“都是骗子”的结论。

  这一状况有着深刻的法律根源。原来,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各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保险条款中,都未对保险人的这一做法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漏洞。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当属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当然,如果保险公司,在医院调出你在投保前有病,也就是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已被提问者选为“喜欢的回答” 
谢谢,通俗易懂哈!不过最后一段看来又和前面的矛盾了!
西安 平安人寿
发布时间:2009-10-11 21:17  

你好,

   这样能明白吗?可以点击我QQ联系,具体的我会详细讲解的。

 

成都 中德安联
发布时间:2009-10-11 21:37  

您好!

新的保险法出台,旧的保险法就会废止。

保险法是法律条款,一旦实施就得执行。不管是10月1日前、还是10月1日后买的保险,同样执行一个保险法的条款规定,那就是《新保险法》。

已被提问者选为“喜欢的回答” 
简单的一句话给出了我最想要的结果!谢谢!
成都 人保寿险
发布时间:2009-10-11 22:35  

朋友,你好,新的保险法出来,旧的就消失了啊,以后都以新的为准了啊,照顾弱势群体哈!呵呵,谢谢!

厦门 君龙人寿
发布时间:2009-10-11 23:44  

10月1日前买了个重疾险,现在知道新的保险法有个不可抗辩条款,不知道以前买的重疾险也能享受这个条款吗?请专业人士解答下哇!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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