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款保险问题(《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
女 28岁 保额:10万(主险、附险都是此数) 缴费20年 保到65岁
请教各位高人,帮忙分析一下:
1.这款保险可能存在哪几种情况?各种情况下我能拿到多少钱?
2.重点说明得了重疾领取了重疾钱后,未到65岁身故,还能领身故金吗?
3.重点说明得了重疾领取了重疾钱后,活到65岁,还能领期满金吗?
4.这款保险意外身故到底给多少钱?是基本保额还是基本保额的3倍?
保险的具体细则如下:
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由主合同《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和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和《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组合而成。集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豁免保险费、满期金以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多种利益于一体。多重保障,呵护备至,为您和您的家人增加一道防火墙,充分抵御重大疾病风险。
• 多项保障,呵护备至
集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豁免保险费、满期金以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多种保障于一体,保障全面,使您和家人生活更舒心无忧。
• 重大疾病,坦然面对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涉及32项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相当于100%《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帮助您更坦然面对重大疾病风险。
• 身故保障,双重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非意外导致的身故,如未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本公司将给付相当于200%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该200%保险金额系主合同保险金额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的保险金额之和)
• 意外身故保险金,三重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身故,如未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本公司将给付相当于300%保险金额的保险金。(该300%保险金额系主合同保险金额,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以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之和)
• 满期给付,安度晚年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合同满期时,如未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本公司将给付相当于100%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仍生存的被保险人,让您与家人共享天伦之乐。
二、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均分别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 豁免保险费(主合同及《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均分别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合同仍然有效。
• 满期金(仅主合同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仅《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若主合同因已给付其所附的《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而终止效力,则《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将自动转换为《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并成为主合同。同时《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将自动以《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为主合同。转换后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其投保年龄、合同生效日、保险期间、缴费年限、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及其他保险合同状态等均与其转换时相同。
*等待期*释义:指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成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意外身故保险金(仅《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附加合同应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三、投保年龄
• 缴费20年,投保年龄:18—40岁
• 缴费至59岁,投保年龄:18—5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