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具体意思如下:例如购买了人寿/重疾保险,只要合同签订满两年且已缴足两年保费,当投保人出险时,无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的时候是否有故意隐瞒身体状况(即使这个原因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拒保这份保险),保险公司都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因为我觉得理赔的时候往往是投保人处于弱势地位,而合同里面说的“如实告知”,本身并非严谨的论断或者说是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极佳的拒赔理由(夸张点说,对于那种长期购买的人寿/重疾/万能保险,当出险时,保险公司要想方设法证明投保人当时“没有如实告知”而拒赔,并无太大难度)。
问题补充:我觉得“如实告知”只适合投保时到接着下来的两年时间(这其实已经是对保险公司的保障了)。超过这个时间段,如果保险公司还能以“故意隐瞒”、“过失隐瞒”来拒赔,那投保者买的这份保险还真的不“保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