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保险公司该赔吗?
1999 年11 月12 日, 张某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治疗, 同年12 月6 日,张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福馨两全保险合同一份, 保险金额为3 万元。福馨两全附加定期保险( A 型) 合同一份, 保险金额3 万元; 附加医疗保险一份。张某指定自己的妻子何某为受益人。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对上述责任免除事项未向投保人张某直接说明, 张某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2000 年9 月, 张某又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2001 年1 月, 保险公司继续向张某收取这两份保单的保险费, 但拒绝承保附加医疗保险。2001 年3 月22 日, 张某病故。张某的妻子何某作为受益人,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同年11 月29 日, 保险公司向何某发出拒赔通知书, 认为张某在投保前已经被确诊为患有肝硬化等疾病, 但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 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何某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