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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险解决方案

汶川地震,让许多城市居民深切感受到灾难其实离我们很近,因灾返贫也不仅是农村和农民可能面临的问题,它也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自身风险管理问题有了一个反思和完善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它让各级政府重视巨灾风险可能给社会、经济和金融带来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在这个大背景下,城市居民住宅的风险管理,尤其是以住宅地震风险为代表的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再一次摆上了议事日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王和

  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暴露出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城市居民住宅保障问题,根据初步的统计,截至2008年5月28日,这次地震导致倒塌的房屋近700万间,损坏的房屋更是超过了2336万间。在这个庞大的数据背后,有大量的房屋是与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这些住宅不仅是广大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更是他们长期劳动积累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首次完成的“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显示:在城市居民家庭财产构成中,以房产为主的固定资产比重超过50%,平均金额在12万元左右。同时,近年来,在城市居民住宅的发展过程中,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底,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已经达到了27000亿元。从这次大地震的情况看,由于大量的城市房屋倒塌和损坏,不少居民将面临着无房可住和还贷的双重压力,而银行也面临着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的两难选择。

  笔者认为:经过了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实力,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个人和家庭层面均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已经有能力解决居民住宅地震风险的保障问题,关键是需要我们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强有力地加以推进。

  住宅地震保险(向日葵保险网 保险网 保险论坛)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适度强制

  从国外的实践经验看,一个国家的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均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推动,其原因一是住宅地震保险作为一种涉及国计民生的制度,需要政府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加以协调和推动,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平衡各个方面的利益,确保制度设计相对科学和合理,为广大居民认同和接受。同时,利用行政管理资源,建设推广的效率相对较高。二是就地震这类巨灾损失而言,政府往往是最终的承担者,政府如果要使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和压力降低,或者说得到控制,就必须在其承担责任之前,构筑起多道防线,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无疑是重要的防线之一。此外,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财政资源的投入固然重要,但非财政的公共资源投入更重要,其中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动就是一种重要形式。在住宅地震保险建设的初期,由于人们对地震风险和保险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完全采用自愿的原则,就可能导致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难以推行,甚至半途而废,因此,需要通过强制的方式加以推动。但这种强制的方式应当是针对“基本保障”层面,而对于“基本保障”之上,则应当采用市场化的建设模式。

  合作共济,适度差异

  保险,特别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一种基于大数法则的互助和共济,因此,首先要确保一定数的集合,即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居民的积极配合与广泛参与,无论这种配合和参与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否则,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没有了基础。同时,由于住宅地震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共济制度,所以,个体的保费负担就不可能与其自身的风险暴露完全匹配,尤其是针对“基本保障”层面。而且,作为一种涉及全社会的制度,如果风险类别过细,势必导致制度结构太复杂,加大工作量,增加了推广的难度,不利于制度建设。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震风险差异程度很大,如果全国采用统一的费率,显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其结果也将导致一些地区的居民接受难度大,不利于制度的推广,因此,建议采用“分省建设”的模式,即以省为单位建设居民住宅保险制度,同时,省作为一个利益体,在确定财政资源的投入方面也容易达成共识。而省与省之间,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再者,在“基本保障”层之上,可以采用商业经营的模式,根据不同居民的风险意识和支付能力,提供差异化的更广泛和充分的风险保障。

  力求普及,适度推进

  无论是住宅地震制度建设的初衷,还是保险经营的基本要求,均要求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加以普及,如果普及的面不够广,地震保险基金的积累就不能达到一定的量,同时,如果仅有少数人参加,一旦发生地震灾害,仍然有大部分的人得不到保障,制度的作用就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确保普及始终是一个突出的主要矛盾,也是工作的重点。在力求普及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使其自觉地参加住宅地震保险;另一方面尤其是在制度建设的初期,应当充分应用包括强制在内的各种行政手段,推广和普及住宅地震保险。但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异较大,在“分省建设”的框架下,并不一定强求各省的建设在时间上要同步推进,各省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确定开办的时间和推广的进度。总体上可以采用“急用先行”、“先分后统”的方针,有条件和需求迫切的省可以先行建设,然后,逐步影响和推动其他省的建设,希望通过2-3年的时间,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城市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

  住宅地震保险方案的基本问题

  从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情况看,基金归集、偿付能力和管理服务是3大关键,也是3大难题,因此,在我国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就应当从解决这3大难题入手,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思路。

  首先是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归集问题。这个问题的背后是归集的规模和归集的效率。从住宅地震保险的性质看,如果保险基金达不到一定的规模,那么,其作用就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制度建设就可能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所以,从制度设计上就必须确保基金能够达到起码的规模。此外,作为一个经济制度的安排,效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尤其是这种具有一定公共利益性质的制度,如果完全采用自愿和商业的模式,就可能出现归集成本过高的问题,而且,归集的周期,即时间成本也可能较大。解决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归集问题的较好方法是采用一定程度的强制模式,这样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用最低的成本迅速归集起一个较大的量,形成一定的规模。

  其次是偿付能力问题。这个问题是所有国家在各种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共同的难题,因此,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也绕不过这个问题。制度的设计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切实、有效地承担责任。从国外的实践看,分层技术是解决偿付能力的主要选择,即将可能面临的地震风险责任划分为若干“层”,不同的层,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同时在各层内部还可以采用“横纵结合”的模式。这样通过一个以分层技术为主,结合各种金融创新安排的模式设计,就能够最大限度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同时,能够很好地兼顾可行性和效率问题。另外,就巨灾风险而言,即使采用了分层技术,仍然不能彻底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因此,还应当考虑引入“回调机制”,即当发生特别巨大的地震损失,这个损失超过了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设计承受的程度时,允许其启动“回调机制”,即按照总偿付能力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

  第三是管理服务问题。从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看,巨灾保险制度的管理均采用“官民结合”的模式,对于强制的“基础保障”部分均采用政府机构、或者准政府机构来进行管理,同时,对于“基础保障”层之上的风险,在商业保险(向日葵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也需要政府建立一个具有公共利益色彩的风险分散机制。此外,在地震灾害发生之后,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就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保险理赔服务。这种理赔工作不仅涉及“基本保障”层面,也涉及到商业补充层面,因此,无论是从资源效率的角度看,还是从专业技术的角度看,地震保险理赔(向日葵保险理赔)工作均离不开保险行业的参与。结合管理与服务两个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依托保险行业协会,协调保险行业的力量,建立和运行我国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是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

  我国住宅地震保险的基本框架是:强制“基本保障层” + 商业“补充保障层”。基本保障层应本着“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由政府主导,强制推行,投入必要的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一种普惠的保障,是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补充保障层则是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原则进行经营,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特别财务核算制度等,同时,国家为经营补充保障层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风险分散解决方案,如接受其再保险分出。

  基本保障层保险基金归集的基本思路是参照和结合“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模式。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通过颁布专门法规的方式,要求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均应按照商品房购房款的一定比例(1%-1.5%)交缴“地震保险基金”。同时,相应地降低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缴标准,以确保基本不增加购房居民的经济负担。然后,根据当地地震风险的实际暴露情况,结合确定的赔偿比例(30%-50%),向居民提供一定期限(10-30年)的住宅地震保险保障。实施时可以采用“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衔接方案,即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方案启动前已经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可以从其已经交缴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中按照确定的比例,直接划拨到住宅地震保险基金账户。这样既能够保证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的快速、全面的推广,确保覆盖面;又能够确保基金能够迅速达到一个基本的规模,形成一定的保障能力。这种方案的另外一个好处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目前社会上对“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不满和批评。

  根据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建议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度的建设、实施、管理和监督。在中国保监会之下成立独立的“中国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会”,也可以“挂靠”全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模式。机构为非赢利性质,同时确保其公信力。机构的职责是:1)负责管理基本保障层的保险基金,在授权的范围内,利用各种金融工具,扩大地震保障能力。2)对经营商业补充层的保险公司进行专项监督,并向其提供风险分散渠道,确保其经营的稳定。3)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协调行业的力量,确保灾后的保险理赔服务能力。4)在国家减灾计划的总体框架下,发挥保险行业的特点,推动风险管理意识普及和减灾防灾教育,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和完善。

  关于住宅地震保险基金规模和偿付能力问题,如果采用“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模式,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积累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规模已经超过1000亿元,按照50%划拨,则可以一次性形成500亿元的规模。此外,2007年我国的商品房销售额为30000亿元,如果按照1%-1.5%交缴,每年可以归集的资金为300-450亿元。这样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启动的第一年就有望使基金规模达到800-1000亿元,形成基础性的保障能力。在这个基金的基础上,“中国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会”应采用“横纵结合”的分层技术,确保稳定经营,扩大保障能力。从方式上看,可以采用共保、再保的模式;再保可以采用比例,或者非比例的模式;可以采用传统的,也可以采用非传统的模式;可以采用保险的模式,还可以采用金融创新的模式。从承担主体上看,可以是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也可以是资本市场上的其他金融机构和主体,还可以是政府财政机构;可以是国内的主体,也可以是国外的主体。此外,为了应对特大地震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政府每年应当通过预算的方式,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发行“住宅地震保险债券”,以形成一个常态的应急资本储备。同时,国家还可以授权“中国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会”在特殊时期,根据需要发行“特别住宅地震保险债券”,以解决特别情况下的赔偿资金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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