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养老保险问题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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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养老保险问题

我是2004年1月到12月在单位上班单位给买的一年的保险,当年12月份当兵后直到2013年12月退伍后去劳动局续交保险的时候把当兵8年的保险接着2004年1月份的时间,续交的是2013年的保险,在档案室查档案的时候没有档案,打电话问以前上班的单位,老板说我那时候年龄不够没有给办招工手续,但是保险给交上了。劳动局的领导说没有招工交不上保险,请问我该怎么办???头疼啊,当兵当的很伤心啊

补充问题

  • 好多热心人啊,谢谢大家打支持和鼓励!祝大家工作顺利笑口常开!

2398731761 (北京) 在 提问

相关问答
共2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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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君

你好,伤心的是04年单位工作12个月没有积累养老、医疗保险?还是当兵这八九年不算养老和医疗工龄?

如果是前者,应举报原单位用工不交保险。

如果是后者,可参照《军人保险法》。

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以下4项保险待遇:

一是军人伤亡保险。主要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目前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为:烈士30万元,因公牺牲15万元,110级残疾从9.5万元到1.5万元不等。从2010年起,在军人伤亡保险的基础上,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项保险合计,烈士60万元,因公牺牲30万元,110级残疾从14.5万元到1.75万元不等。同时,为了使伤残军人退役后能继续得到保障,明确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役参加工作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死亡和残疾性质认定,以及残疾等级评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退役养老保险。为保障军人退役后“老有所养”,《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减轻了地方政府负担,保证了军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对转业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在军队退休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退休制度;对军队干部自主择业的,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退役金保障制度。

三是退役医疗保险。明确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干部和士官,每月按规定缴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按照现行的政策,军队补助标准为:排职至师职干部每人每月35元至81元不等,下士至一级军士长20元至62元不等,义务兵每服役一年补助420元。军人退役时,将退役医疗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规定,法律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明确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照现行标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所在地区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标准分别为600元、700元、800元;个人按照享受基本生活补贴1%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个人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军队按12%的比例,每月给予180元的补助。在其就业或者军人退役随迁,以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将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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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珊 北京 太平洋人寿


您好

如果您交保险了,应该有保险凭证和医保卡,这个您可以请当时的工作单位给您提供。

当然您自己也可以在网上查到

如有其他帮助我们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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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梅


建议还是去咨询社会保障中心应该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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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嘉伟 广州 平安人寿

您好!!
伤心的是04年单位工作12个月没有积累养老、医疗保险?还是当兵这八九年不算养老和医疗工龄?

如果是前者,应举报原单位用工不交保险。

如果是后者,可参照《军人保险法》。

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以下4项保险待遇:

一是军人伤亡保险。主要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目前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为:烈士30万元,因公牺牲15万元,110级残疾从9.5万元到1.5万元不等。从2010年起,在军人伤亡保险的基础上,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项保险合计,烈士60万元,因公牺牲30万元,110级残疾从14.5万元到1.75万元不等。同时,为了使伤残军人退役后能继续得到保障,明确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役参加工作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死亡和残疾性质认定,以及残疾等级评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退役养老保险。为保障军人退役后“老有所养”,《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减轻了地方政府负担,保证了军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对转业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在军队退休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退休制度;对军队干部自主择业的,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退役金保障制度。

三是退役医疗保险。明确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干部和士官,每月按规定缴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按照现行的政策,军队补助标准为:排职至师职干部每人每月35元至81元不等,下士至一级军士长20元至62元不等,义务兵每服役一年补助420元。军人退役时,将退役医疗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规定,法律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明确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照现行标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所在地区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标准分别为600元、700元、800元;个人按照享受基本生活补贴1%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个人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军队按12%的比例,每月给予180元的补助。在其就业或者军人退役随迁,以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将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有其他帮助我们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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