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请问因以上原因造成身故是不是全额赔偿?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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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请问因以上原因造成身故是不是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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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9898 (东莞) 在 提问

相关问答
共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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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慧

您好!以上5种情况都是在免赔条款里的,是不可以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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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满深

你好!这5条都是责任除外的,属于不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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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明力

你好东莞的朋友,你提的以上问题都在保险条款里面明文规定是免责条款是不予理赔的,希望你能了解和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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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_qq

海军 东莞 信诚人寿

上述属于不予赔偿的条款,所以买保险我们要注意.但是,在中国保险不赔的条款各保险公司中不完全相同的,比如信诚人寿的寿险不赔只有三条: (1).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 (2).您故意造成的身故;(您指投保人) (3).因抗拒依法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或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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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从良

您好,以上5点是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如果出现这些情况返回先进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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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衍伍

你好 第一条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保单生效2年内是免赔的,两年以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条款免赔,退回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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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莹

您好,这位东莞的朋友,你的提问很有价值,从下面的回复中就能看得出各公司的业务员的素质的高低。信诚的三项免责,无论是谁在质疑,他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并且是写在合同里面的(受《合同法》的制约)。 各位同仁们,贵公司没有的不代表别的公司就不能出现,也请各位不要拿《保险法》来说事,刚刚又通读了一遍《保险法》,并没有发现《保险法》中对责任免除有限制(只能是7—14项)。又搜索了一下,发现在在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也是只有三项,这又能说明什么呢?值得我们去考虑,我们真的在和国际接轨吗?是不是某些所谓的以大公司自封的某些公司惧怕什么呢?另外,信诚的责任免除是有区分的,寿险类是三项;意外险类是十项;医疗险类是十四项。各位,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要做井底之蛙。 我倒是看到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的第十一款规定,请各位仔细阅读。 如果有什么问题我们还可以一起同业交流,谢谢各位的支持!如果想让我国的保险事业更快的发展,不是漫无止尽的互相诋毁,而是互相勉励、多多交流。 我用的是以前的同时号码,请不要打搅他。联系电话是我本人的,有问题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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