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有过住院记录,但投保时业务员没询问,告知单上也不涉及,算是隐瞒么?
2012年在北京某外资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及意外险,当时的询问单上有一项为“是否5年内有过手术”,选的“否”。业务员也没询问其他的。我理解既然没问到,就可以不用告知5年前的手术情况。请问这算是隐瞒么?
如果到时候需要理赔了,会去查5年前异地的住院记录么,异地5年前的住院记录是否联网了,异地5年前的其他保险公司的理赔记录是否会被现在的外资保险公司看到呢?如果查到了是不是算没有如实告知呢?会不会因为没有如实告知而拒赔呢?
农峰 北京 平安人寿
弃权、失权与除斥期间是为保护善意投保人的利益,法律为限制保险人为抗投保人的权利所为的规定。
㈠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对抗权。如合同解除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等。保险人放弃对抗权的行为,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两种方式表示。保险代理人所为的弃权表示,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一旦放弃对抗权,事后不得再重新主张。
㈡失权。指保险人明知保险合同有瑕疵或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享有对抗的权利,却以不正当的行为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丧失对抗权。失权与弃权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基于保险人的意思而为的合法行为,前者则是因一定事由法律剥夺保险人的对抗权,故由保险代理人所为弃权行为,则应考察其代理权限,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弃权行为,对保险人才具有拘束力。而在失权场合,保险代理人只要是为职务上的行为,即使保险人未授权,亦对其有拘束力,应承担失权的后果。
㈢除斥期间。保险人的对抗权只有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超过期间则权利消灭,不得再行主张。除斥期间一般由保险法强制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变更。但有些国家亦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不争条款”的期间,法律上承认其效力。
总之,凡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因自始或嗣后出现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事情,致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则由弃权、失权及除斥期间使之稳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存续。
张俊明 北京 中国人寿
谢小玲 邵阳 平安人寿
您好!保险公司会赔给您。因为是“是否五年内有过手术”。
您所说的事实,还没有与合同有冲突的地方。
业务员没有询问,可能是他觉得,不说这事,对您也不造成损害。
王玉波 哈尔滨 平安人寿
阎宇 北京 太平人寿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建议您做一个补充告知,这也是为以后的理赔做个更加慎重的选择。祝您生活愉快
杨海燕 北京 太平人寿
石宝庆 北京 新华人寿
您好:
需要如实告知,具体的相应病症后期的情况需要核保部门核定,未来如果涉及到相应的病症的后期影响,会产生纠纷,健康告知上有很详细的询问,是否有未述记的情况等!小的轻微的医疗方面问题不大,稳妥期间可以咨询相应公司的核保部门!
张鹏 北京 大童保险服务
蔡小平 北京 太平洋人寿
陈明华 北京 平安人寿
谢萍 北京 中国人寿
黄秀英 北京 中国人寿
高淼 北京 中国人寿
余有明 北京 平安人寿
谢谢您的提问。感谢您对自己的关爱与对家庭的责任。如您还有疑惑,请来电或qq等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