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霞玲 福州 太平人寿
您好,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法律专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在婚前订立的这份购买合同,即被视作个人财产。一旦发生变故,则将作为遗产而非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到底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详细可以点我头像详聊
周彩珍 苏州 大童保险服务
国法十条规定,保险不是 夫妻共同财 产,因为是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不能用于抵债和分割。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刘喜连 长沙 中国人寿
吴小明 苏州 太平洋人寿
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
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指定受益人。
谢谢
宋琴华 郑州 平安人寿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如果您想避免这种情况,需要指定受益人,这样保险就可以避税避债。
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曾强 沈阳 平安人寿
刘语 惠州 信诚人寿
孙义芹 沧州 人保寿险
不知您投保时的想法是什么,如果是为了避免债务,那么给谁投都无所谓,因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如果想离婚后保险还属于共同财产的话,那是不行的,因为保险只属于被保险人个人的利益,建议你们夫妻二人可以各投一半比较公平。
林长满 克拉玛依 太平洋人寿
很多人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商业养老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转化,应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着人身属性的特征,但是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一条中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财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最高院司法解释是商业养老保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观点只揭示了商业养老保险的表面特征,未能充分注意到其强烈的人身属性的特征。商业养老保险的处分权并不基于夫妻共同意志,只有投保人才能解除商业养老保险合同,商业养老保险只是一项权利,且该项权利附着于特定人身,在条件满足时才会产生保险收益。对养老保险时要一分为二的分析: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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