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汉中 东莞 平安人寿
游汉中 东莞 平安人寿
游汉中 东莞 平安人寿
张拥军 沧州 平安人寿
梁荣华 广元 平安人寿
李彦茹 石家庄 泰康人寿
田胜哲 济宁 阳光人寿
詹洪玲 厦门 泰康人寿
林长满 克拉玛依 太平洋人寿
很多人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商业养老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转化,应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着人身属性的特征,但是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一条中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财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最高院司法解释是商业养老保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观点只揭示了商业养老保险的表面特征,未能充分注意到其强烈的人身属性的特征。商业养老保险的处分权并不基于夫妻共同意志,只有投保人才能解除商业养老保险合同,商业养老保险只是一项权利,且该项权利附着于特定人身,在条件满足时才会产生保险收益。对养老保险时要一分为二的分析:希望能帮到你.
孙义芹 沧州 人保寿险
不知您投保时的想法是什么,如果是为了避免债务,那么给谁投都无所谓,因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如果想离婚后保险还属于共同财产的话,那是不行的,因为保险只属于被保险人个人的利益,建议你们夫妻二人可以各投一半比较公平。
刘语 惠州 信诚人寿
曾强 沈阳 平安人寿
宋琴华 郑州 平安人寿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如果您想避免这种情况,需要指定受益人,这样保险就可以避税避债。
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吴小明 苏州 太平洋人寿
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
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指定受益人。
谢谢
刘喜连 长沙 中国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