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中所说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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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中所说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中所说的“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机动车“包括自己家里的轿车吗?

wenba_786846340 (衡水) 在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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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忠良 西安 中国人寿

您好: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出生满二十八日、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和飞机。当然包含自己的轿车。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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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育 石家庄 中国人寿

包括自家的轿车,行驶证要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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