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的问题,我总结了一下三个方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律师咨询,也可以找我。
一、您岳父的保单过了宽限期(60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份保单是失效状态。
保单失效:指保单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及时交纳分期保费且超过了宽限期,导致保单效力暂停止。
在停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二、保单复效:停效保单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使保单恢复效力。
三、问题的关键是复效期间出现保险责任是否理赔?分以下情况
1)、若客户不申请办理复效,于失效期间(2年)届满,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2)、办理复效的期间是失效之日起2年。另外必须注意的是,投保人申请复效,须经保险公司的同意,在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自次日上午零时起,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在保险公司同意复效以后仍然有一个规定的观察期。曾今有过案例,在复效的观察期出了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有依据的。
所以希望看到你的合同文本,我们一起研究下。看看是否有获得理赔的机会。
想对昨天的问题补充一点:
看下保单是否勾选保单自动垫缴的功能,如果勾选此项,那么在宽限期60天内,保险公司要以保单的现金价值来自动垫缴保费,投保人补齐相应的费用及利息便可。而且这份合同是20000年办理的,现金价值是够缴纳当年的保费的。
原理是:
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意味着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不履行义务,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