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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 襄樊 平安人寿
平安福 45种重大疾病和8种轻度重疾保障范围
一·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1 恶性肿瘤
2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二·与心脏和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3 急性心肌梗塞
4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 心脏瓣膜手术
6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7 脑中风后遗症
8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 动脉旁路移植术)
9 主动脉手术
三·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10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3 双耳失聪
14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5 双目失明
16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伤
17 语言能力丧失
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9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0 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1 终末期肺病
22 胰腺移植
23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24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25 严重肝豆状核病变(wilson病)
26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27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四·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28 良性脑肿瘤
29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30 深度昏迷
31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2 瘫痪
33 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34 严重帕金森病
35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6 严重脑损伤
37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38 植物人状态
五·其他重大疾病
39 多个肢体缺失
40 严重的1型糖尿病
41 严重|||度烧伤
42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3 象皮病
44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45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八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障范围
一·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1 早期恶性病变
2 原位癌
3 皮肤癌
二·与心脏和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主动脉内手术
三·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6 听力严重受损
四·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7 脑损伤
8 脑垂体·闹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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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多重保障 无理赔身故一定赔 | 无需体检 最高可保35万 | |
投保说明 | 承保年龄 | 18-40周岁(含) | |
缴费类型 | 年缴 | ||
缴费年限 | 20年 | ||
保险期限 | 主险:终身;附加险:保障至60周岁/70周岁/80周岁 | ||
等待期 | 180天 | ||
犹豫期 | 10天 | ||
保障内容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障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单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重大疾病 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
已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初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 且该重大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2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后(该一百八十日为疾病等待期,但保险期间内曾复效的,疾病等待期重新计算),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轻症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未达到其对应的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 |
已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或经 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费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豁免后期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后(该一百八十日为疾病等待期,但保险期间内曾复效的,疾病等待期重新计算),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轻症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未达到其对应的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则自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后的首个被保障合同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起,至被保障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后期应支付的被保障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
已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或经 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无息返 还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张世美 荆门 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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