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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问题

买保险是听了一大堆投资价值及预赢吸引了我,所以最初动机是投资分红还有个保险,后者是次要的,当时问清楚了交满五年可以全额退还的,她们给我算了投资率还算可以因此买了二份,最近被保险人摔了一跤我去翻合同看有没有赔赏,发现合同上关键的问题与当初她们说的完全不一样,尤其是退保按现金价值听也没听说过,分红的计算基数等等,这算不算欺诈行为?我应该怎么办?现在刚知道付的越多损失越大!!!
问题补充:谢谢各位的宝贵意见和帮助。没把具体保险公司和品种公布出来是不想把事态扩大。目前事情在处理中,我会视情况处理的进展,让事情明朗化。昨天业务员上门表示回去请示领导要我留一份,退一份,不知怎么回事? 郁闷!一个星期过去了杳无音信,那天我谈了自己的初衷不想使二位业务员受处罚,想让她们自己去妥善处理,一个说要出去旅游4天,一个说无所谓我也不想做了明天就辞职,最后说要我们留一分,退一份。七天过去了,发短信给业务员一直没给我答复。刚又给她们打电话总算联系上了,要我下星期四下午与她们老总谈。 合同一直封存着,当初签的时候因为信任这是上海知名度最高的大公司,问了二位业务员说合同与你们宣传的一致吗,答日一致,我根本没看就在她们指的地方一一签了。直到这次出事打开看才大吃一惊,是身故保险,当初是给自己买的,后来她们说给女儿买可以少付保额多取收益,就写了女儿名字,她本人什么都不知道。谁会想到本想投资拿收益养老的,最后竟然这一生还不能拿出来,收益核算也不是当初口头说的那样。 等待我的会是什么结局呢? 很愤怒!打过去几次电话最终在昨天下午与她们的开发部经理见了面,回答我:她们没错.这就是我给她们改错的耐心,宽容,诚意的结果.在她们的一错再错下竟然会没有一丁点的反思,晕!!! 买的这美满一生成了欺骗我一生不算,我们的血汗养老钱将付之东流,等我女儿75周岁也取不到,因为我们在业务员的诱导下签注了二份无效合同. 在我的忍耐过了度时,我真是满腔的愤怒,同时也如释重负,我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去争取自己的权力了. 惨!非常的悲惨!如若钻进了陷阱又被人扔下一块大石头压在里面. 我去中国人寿客服中心投诉了这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我一个人签的无效合同,他们调查后拿出一份事后被保险人补签的声明书,我是2008年5月24日签的合同,声明书2008年6月13日是以被保险人名义提出来的,现在家里人一起回忆是有过一次争执的,签合同是瞒着女儿签的,事后她们又拿来一份东西说要我女儿亲自签,我女儿不肯签就发生了争执,最后我说是借你的名义买的我们拿收益,据说收益还蛮好的,而且合同已签钱也付了,在不得已情况下女儿签了.声明书我这里没有拿到,这次看见后得知正本人寿留,副本因归我,这份声明书上看见保险公司签注意见盖的章是2009年6月26日,我都蒙了,不知如何解释这一切,只知道我输了,且输得非常的悲惨. 我想不通为什么骗人的可以逍遥法外,被骗的人伤了心,赔了钱.还没处伸冤?!?! 整个过程就是一个设计好的圈套让你陷进去,等你发现后他们却又是胜利者???????? 二年投了八万,现在只能拿回19200X2=38400,若再继续投我的损失就越惨重!!!!!! 知道这个结果我万分的气愤,中国人寿是一家很有声望的上市公司,在一切为民生为百姓着想的口号下你们能目视这一欺骗案吗? 中国人寿美满一生欺骗了我的养老金,成了悔恨我一生的痛. 现在我能怎么办?!?!???

朱耘 (上海) 在 提问

相关问答
共70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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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巧云 西安 泛华代理

你好!

   非常理解您的心情,对于这样的同仁,我深表歉意!至于是否决定退保,建议您三思而后行!

   诚然,现在很多人不能接受的不是保险本身,而是代理人那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似乎把客户都当成了外行人,夸大甚至虚构保险利益。但那样的代理人只是中国保险行业在初级形成阶段的一种现象,他们一定会随着市场的不断洗牌而逐步淘汰。事实上,人无信则不立,只要代理人能有自己的做人原则,能把保险作为事业来对待,想获得客户的认可并不是太难的事。

    根据您的描述,当时代理人确实存在误导,问题如下:   

    1.有可能代理人自己都没搞清楚这款产品的作用,所以,让您大呼上当。   

    2.您说的这款产品,是属于一款中长期投资的理财型产品。保障功能是体现在身价保障上。针对意外伤害或者住院医疗是不报销的。具体条款及保险利益,可以到国寿官方网站了解一下。http://www.e-chinalife.com/product/personInsur/financeInsur/detail2360967.html

    3.代理人所说,您女儿作为被保险人收益较高,其实是针对同样的保费投资,年龄小的收益较高,但是投资周期却长了好多年。他不明白,您要的是自己的养老金,不是女儿的,那么,所有的保险只有自己是被保险人,自己才会收益最高。所以,让您感觉自己的钱白交了,损失惨重。

   针对现在的具体情况,被保险人是您女儿,那么保单受益情况我帮您分析一下:

   1.关爱年金,每年领取。女儿年轻时作为你自己的养老补充,女儿年龄大时,作为女儿的养老金。

   2.红利,建议你选择累积生息,在您和您女儿的养老生活中,关键时刻候取出来,作为急用现金。

   3.满期金,女儿75岁可以连本带利全部拿回,作为女儿的养老保证金,也可以帮孙子解决教育金、婚嫁金或创业金。

   4.保障,女儿75岁之前享有高额的身价保障。

   所以,现在这张保单最终是您的女儿受益最大,到女儿75岁时的总收益还是非常可观的。可以说,一张保单,三代收益:您的养老补充,女儿的养老补充,孙子的生活保障。

   以上分析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到您,是否退保,慎重考虑!

   祝您:身体健康,美满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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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用户

请教各位精英:

我是2008年5月24日签的合同,声明书是2008年6月13日签的,但绝对不是我们提出补签的,因为我们不知道哪儿做的不对.先前在保单上签名是业务员指点我签的.保险公司签注意见盖的章是2009年6月26日.时间怎么会相隔一年多?这份声明书还有效吗?按照各家保险公司行规应该怎么来解释这件事?

贾志荣

你好!
按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合同上签字即可,不需要补签什么的。你说的6月13日补签的文件可能是当时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名,是代签名,过后业务员又让被保险人补签,然而补签完了业务员有没有及时上交一直到2009年6月26日才上交所以保险公司盖的章是2009年6月26日。这是业务员在服务过程中极度的不负责任造成的。
如果拿不出其他的说明材料,从客观上说这份签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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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巧云 西安 泛华代理

你好!
    现在看来,原来的那两位代理人是极不负责的,他所做的声明是签字变更,本身就是对在投保时的一些不正规做法的补救,况且还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不怎么能差一年多的时间呢?
    有保险公司的盖章应该没有问题,只能说明代理人在为你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误导和失职。
    建议你可以到有关部门举报,对于这种行业行为严惩不贷。

保险人用户 O_qq

我问客服中心了,为什么一年后再盖章,小姐说那是正常的.而且前二天她们上门就是为送副本来的.但我只拿到一份,说还有一份二星期后给我,我又不懂了,会不会又有什么问题??

赵巧云 西安 泛华代理 O_qq

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你和保险公司各留一份的,怎么能先给你一份,在给一份呢,是不是还有什么手续不够完善的,他们又在做相关的补救,不管怎么说,下次再找你时一定要看明白,看不明白就让他给您解释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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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赛玉

即投即领:保单生效当年就开始领取年金,利益提前收获

收益不断:从保单生效直至74周岁每年都有稳定的年金收益

身故保障:保障是基本保额乘以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1倍

分红回报:每年可享受分红

满期给付:生存至75周岁可得到满期保险金

你好:朋友,这个产品是保单生效当年就开始领取年金,不知道你这个产品的缴费年限,,如果短期的话,建议不要退保,前期你自己拿,后期就算送给女儿礼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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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赛玉

朋友。你好。钱损失是小事,千万别生气伤害身体,作为保险业务员,我们销售的是无形的商品,这本身给销售带来难度,再加上行业内的渣滓。对客户造成伤害,引起客户反感。真的不知道怎么安慰你,还是在此说声: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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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巧云 西安 泛华代理

你好,现在可气的是代理人的做法实在是忍无可忍,反反复复,很不负责任,也对您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如果我遇上这样的服务人员,肯定也会接受不了。但是,说句实在话,保险本身没有错,拥有一份保障对您及家人来说都是非常好的事情。您现在最好让他们给您一个合理解释,否则就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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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用户

我已向中国保险同行业协会提出申述.纵观整个过程就是一个预先设计好的陷阱,先诱导你签无效合同再设法时它合法化,期间出尔反尔,漏洞百出.至今我只有拿到一份副本.愿能主持公道,还社会一个诚信.

赵巧云 西安 泛华代理

祝您好运!相信能够还您公道!
对于这样的代理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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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用户

请教:

现金价值表解除合同说明有一条款: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退还现金价值.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宽限期除外)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计算点为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日之日,在宽限期间内或合同效力中止后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计算点为最后一期已交保费的交至日.

我的现金价值表二周年显示:934.07元(每1000元标准保费为标准)我买的日期是2008年5月24日

我到明年周年退能拿多少钱?

在宽限期间内或合同效力中止后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计算点为最后一期已交保费的交至日.什么意思?

唐瑞玲

您好!以上很多同仁都为您伸张正义,鸣不平了,我很认同大家的说法,希望您的这件事能有一个圆满结局,让您的利益和保障两不误!
不知道您女儿在买这份合同的时候是多少周岁?因为合同的现金价值表只是一个计算退保退费的公式,并不是最终可以退出来的钱!
因为保险合同有一个60天的交费宽限期,如果投保人在交费期到后的60天之内交上保险费合同还是有效的,合同效力的中止就是过了这个宽限时间还没有上交保费,此合同就会没有暂时失效了,也就是效力中止的意思.
希望能帮到您!

毕寒涛 上海 中宏人寿

我的现金价值表二周年显示:934.07元(每1000元标准保费为标准)我买的日期是2008年5月24日
我到明年周年退能拿多少钱?
这里所指的1000元标准保费就是您一年所要缴纳的保险费,如果您年缴保险费为40000,则2周年后的保证现金价值应为:
40000/1000*934.07=373628

在宽限期间内或合同效力中止后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计算点为最后一期已交保费的交至日.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来自于缴纳的保险费,不缴纳保险费就不会产生保证现金价值,正常情况下保证现金价值在每年缴纳保险费后计算。如果您按期正常缴纳保险费,则超过报单周年日退保是应该包含本年度现金价值的,
上面提到的宽限期和合同效力中止都是由于未按时缴保险费产生的,即从应缴保险费之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如果超过60天小于2年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超过2年则完全终止。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您是超过保单周年日退保,但是不计算本年度现金价值,而只计算到您上次缴保险费时的现金价值。

赵巧云 西安 泛华代理

回答非常详细!学习!
纠个小错40000/1000*934.07=37362.8,你可给整整扩大了10倍哦。

毕寒涛 上海 中宏人寿

呵呵,巧云见笑了。
“看了你的解释我理解二周年去退就是按一年的退,对吗?怎么比现在直接退还少?!”
阿姨,可能是我上面说的不是很清楚,不是您2周年去退是按一年退,关键是看您第2周年的保险费是否缴纳,如果缴纳则按照2周年退,如果未缴则按照1周年退。
“在宽限期间内或合同效力中止后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计算点为最后一期已交保费的交至日.”
这个条款产生效力的前提是你的保单是处在“宽限期或合同效力终止状态”,只有当你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才会让您的保单处在这种状态。如果您每次按时缴纳了保险费,则不需要考虑这个条款。
“按一份计算:20000/1000*934.07=18681.4好多人劝我二周年退划算,客服中心告诉我现在退一份是退19200元”
20000/1000*934.07=18681.4这部分是不包含红利的,红利是不保证,不能写进合同的。您投保一年应该产生了一定红利,加上红利的总计19200元。您可以查下,您去年的分红应该是519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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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用户

中国保监会给的回答: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制度,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没有裁决保险合同纠纷的职权。如果您认为您受到了欺骗,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收的保费,这在法律上叫做解除合同,您应通过诉讼、仲裁途径处理。

茫茫人生路,一定要走打官司这条路吗?她们把违法的都已经合法化了,我还有路可走吗?

毕寒涛 上海 中宏人寿

阿姨,在这里顺便把您上面的问题回答了。
“好多人劝我二周年退划算”
如果您已经决定退保,肯定是越早越划算。就您目前的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100%来源于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即您缴纳的保险费减去保险公司的费用和代理人的佣金(一般公司的代理人佣金可领取三年),因此你的现金价值是不可能超过你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在10年之内的分红也不可能弥补你现在的损失。

阿姨,下面的回答可能让您失望了,保监会的说法是完全正确的,就目前的情况看,如果您想拿回全部的保险费,仲裁可能是您最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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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用户

把解除合同说明条款写上请各位精英帮助分析一下:

解除合同说明:

1.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费的,我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一保单年度内退费金额为所交保险费的36%,第二保单年度内退费金额为第一保单年度内退费金额为所交保险费的36%与第二保单年度内退费金额为所交保险费的60%之和.

 

2.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退还现金价值.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宽限期除外)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计算点为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日之日,在宽限期间内或合同效力中止后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计算点为最后一期已交保费的交至日.

 

3.保单年度未解除合同时,现金价值为表中对应保单年度未的现金价值,其他时间解除合同时,以本现金价值表为基础,按我公司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我已交满二年但不到二年,第三年肯定不会再缴了.我的现金价值表二周年显示:934.07元(每1000元标准保费为标准)我买的日期是2008年5月24日.

 

客服中心告诉我现在能拿19200元,按公式算也是这数.按周年公式算只有18681.4元为什么?

有人提醒我(在宽限期间内或合同效力中止后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计算点为最后一期已交保费的交至日.)我到二周年后不续缴不是就进入宽限期了吗,现金价值的计算点变成09年5月24日的交至日了吗?又能拿多少呢?

毕寒涛 上海 中宏人寿

说实话,这个条款解读起来还真有点棘手。我仔细读了几遍,今天也到公司咨询了相关部门和一些老资历的伙伴,这样的条款的确有点难解释。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用是采用提前扣除的方式,也就是说在客户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立即一次性扣除本年度全年的保障费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缴纳保险费后就产生,接下来的一年之内无论何时退保都不会对保证现金价值产生影响。
如果一定要为此条款找到一个解释的理由,可能只能从保障费用与保障期限的角度来看。保障期限越长,保障费用就越高,那么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就越低。换句话说,之所以会出现现在退保比报单周年日退保获得的保险金更多,是因为保险公司返还了部分的保障费用。
以上仅仅是个人的见解,有高手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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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瑞玲

您好!我给您做了计划演示书看了一下,以您当时的交费情况来看,每份以两万保费的保险合同,每年可以拿回1288元,十五年也就是19320元,再加上第15年的退保退费的现金价值对应点来计算合计总额,还有一个中等累积的红利,就有10万多了,自己所交的保费就没有任何损失了!

要交还是退还是看您自己了.

如果有需要可以加我QQ注保险相应的资料可以发到您的邮箱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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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作鑫

上海的朋友,你好

   今天才看到这篇义愤填膺的文章。真诚的祝愿阿姨您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公正的处理,也强烈的呼吁各位保险代理人的从业素质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以正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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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 柳州 平安人寿

又是一个经典的“利诱”案件。被利诱的客户退保概率是最高的。

真的很恨、很鄙视那些夸大保险收益诱使客户签单的代理人了!这类人应该被完全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

在此希望看到此贴的消费者们清醒的认识到保险的功用和意义是给人们提供保障,让我们在遭遇风险时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损失、确保家人经济生活不受大的影响,而不是让我们获取多少利润!

保险不会骗人,人才会骗人! 希望大家不要对保险失去信心,保险已经实实在在的给很多不幸的家庭降低了受伤害程度了。保险是爱的基金,越多人参与,越多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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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用户

把解除合同说明条款写上请各位精英帮助分析一下:

解除合同说明:

1.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费的,我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一保单年度内退费金额为所交保险费的36%,第二保单年度内退费金额为第一保单年度内退费金额为所交保险费的36%与第二保单年度内退费金额为所交保险费的60%之和.

 

2.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退还现金价值.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宽限期除外)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计算点为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日之日,在宽限期间内或合同效力中止后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计算点为最后一期已交保费的交至日.

 

3.保单年度未解除合同时,现金价值为表中对应保单年度未的现金价值,其他时间解除合同时,以本现金价值表为基础,按我公司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我已交满二年但不到二年,第三年肯定不会再缴了.我的现金价值表二周年显示:934.07元(每1000元标准保费为标准)我买的日期是2008年5月24日.

 

客服中心告诉我现在能拿19200元,按公式算也是这数.按周年公式算只有18681.4元为什么?

有人提醒我(在宽限期间内或合同效力中止后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计算点为最后一期已交保费的交至日.)我到二周年后不续缴不是就进入宽限期了吗,现金价值的计算点变成09年5月24日的交至日了吗?又能拿多少呢?

回答时间:2010-01-26 17:31回复举报
说实话,这个条款解读起来还真有点棘手。我仔细读了几遍,今天也到公司咨询了相关部门和一些老资历的伙伴,这样的条款的确有点难解释。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用是采用提前扣除的方式,也就是说在客户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立即一次性扣除本年度全年的保障费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缴纳保险费后就产生,接下来的一年之内无论何时退保都不会对保证现金价值产生影响。
如果一定要为此条款找到一个解释的理由,可能只能从保障费用与保障期限的角度来看。保障期限越长,保障费用就越高,那么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就越低。换句话说,之所以会出现现在退保比报单周年日退保获得的保险金更多,是因为保险公司返还了部分的保障费用。
以上仅仅是个人的见解,有高手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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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巧云 西安 泛华代理

你好!

   今天专门给您咨询了退保问题,没见着主管,办事员这样解释:按合同的说明,合同没满两年时按照19200退保,合同满两年就按18681.4退保。这两天我再咨询咨询,有啥情况我会给您留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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